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7 月 28 日臺教國署字第 1120101422 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係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
(一) | 補助項目: |
1、 | 支持學校鼓勵教師於前一學年度取得語言能力認證或語文專長,並實際於 112 學年度每週部定課程時間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新臺幣(以下同) 1 萬元、每校最高 2 萬元。 |
2、 |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 112 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 3 萬元、最高補助 18 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 4 萬元、最高補助 24 萬元。 |
3、 | 上開各補助項目,各校就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包括以前年度之申請)。 |
(二) | 執行期程: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申請方式; |
1、 | 112 學年度申請期限:請於 112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五)前函送本府提出申請。 |
2、 | 申請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及「112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且前開資料應完成用印。 |
三、 | 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校充實本土語文師資,或參與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師,參與專業知能活動,符合前開情形之教師,依項目核予敘獎,且同 1 人不限 1 個項目。 |
四、 | 檢附「112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1 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