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41 條訂定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
則」,對於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已有相關規定;同法第 32 條
對航空站四周之障礙物高度並訂有限制,我國並已建立自
由氣球活動之相關規範,全國亦已有多個地方縣市政府陸
續據以辦理自由球活動。
二、依據規定,自由氣球活動計有繫留及自由飛航等 2 種方式,
2 種方式皆須陳報本局核准後實施,且主辦單位對於自由氣
球活動使用之自由氣球球體及燃料桶,須確保安全無虞。
另若施放任何升空物體時,並應確認沒有違反民用航空法
機場四周禁止或限制事項之規定,始得辦理。
三、有關自由氣球活動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請參考本局網站
專區( 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86&lang=1 )。建議貴府所轄處所辦理自由氣球相關活
動前,應先確認法規有關規定;若有任何關於自由氣球活
動之問題,歡迎來電本局詢問,以共同維護飛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