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6 月 10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090067220 號函辦理。
二、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設置單
位初次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前,應先指派
主管層級人員擔任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及其代理人,並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設置單位如欲申請成為管制性病原及毒素設置單位,請依
該署「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作業規定」之第 3 條規定辦
理。使用旨揭查核表完成自評,並填寫「設置單位持有、
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申請表」,檢附生物安全、
生物保全與緊急應變計畫書,以及前開作業規定要求之相
關文件,函送該署辦理。
四、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將於完成申請案件書面審查後,安
排 1 至 3 名查核委員進行實地查核。如涉及人畜共通傳染病
之管制性病原體者,將另邀請農委會代表參與查核。
五、旨揭查核表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
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