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推薦受表揚員額為國民中、小學教師 2 名,如各校推
薦人數彙整超過 2 名,則由本府教育處逕評選出 2 名推薦至
臺灣省政府受獎。
二、接受推薦條件:除符合以下條件者外,已於 100 、 101 年獲
表揚之績優人員,請勿重覆。
(一)自行研發臺灣地方文史教學教材,有效增加學生學習效
果者。
(二)主辦有關臺灣地方文史、文獻之教育研習或發表活動有
功人員。
(三)指導臺灣地方文史、文獻研究社團有功人員。
(四)出版優良臺灣地方文史、文獻刊物,提昇文史學術水準
者。
(五)其他推廣臺灣地方文史、文獻相關活動,有助提昇益於
學生認識家鄉等事項。
三、請於 102 年 8 月 20 日前檢具表揚事蹟推薦表(如附件)連同
相片,函送本府辦理(並請附電子檔傳送至 mbfuwu@mail.
cyhg.gov.tw 信箱)。
四、詳盡事宜請參閱附件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