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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ss3b555 - 教學組 | 2013-01-08 | 點閱數: 460

 

                                                                                                      
嘉義縣立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研習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府教學字第 0940152415 號令發佈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8 日府教學字第 0960085062 號令修正第六條第五款條文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31 日府教學字第 0970050384 號令修正第 4 條第 3 款及第 7 條第 1 款和第 8 條第 2 款、第 4 款條文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府教學字第 0970182952 號令修正第 8 點第 2 款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2 日府教學字第 0990132565 號令修正第 7 點第 3 款條文及第 8 點第 2 款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府教學字第1010378450號令修正第 3 點及第 8 點第 2 款和第 11 點條文
一、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二、目的:                            
(一)順應時代趨勢,養成終身學習理念,提昇教育品質並不斷接受新資訊、新觀
念。
 (二)培養教師求知精神,敬業樂業之態度,以提昇教學效能與效率,進而達成教
學目標。
 (三)落實各校進修課程,培養教師認知九年一貫課程涵義。
三、適用對象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及教師(含代理、代課暨實習)。
辦理單位:
(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及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之規定者。
 (二)本府主辦或委託各有關機關學校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辦或數校聯合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提出具體計
畫經本府教育處備查。
(四)其他政府單位及學術、專業研究機構辦理與教學有關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五)其他縣市政府教育處主辦或委託各有關機關學校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五、研習實施方式:
(一)辦理研習應不影響正常教學,以寒暑假、例假日或週三下午辦理為原則。
(二)研習內容以提昇教學專業知能、增進教學效果為主,其他與教學科目相關之
研習活動為輔。
(三)凡指定對象參加之研習班次,請各校慎選參加人員。
(四)各校應於規定時間內(上、下學期計畫性研習最遲應於開學後一週內)將研
習計畫及課程報本府備查。
(五)各校所報之研習計畫應包含:研習主題、課程內容、實施方式、講師名單、 研習日期與時間、評鑑方式及預期效益等。
(六)依「嘉義縣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以下簡稱差假要點)第四點規
定,研習開始十分鐘後報到者為遲到,結束前十分鐘離席者為早退。研習應
分別簽到與簽退,遲到與早退者並應註明簽到退時間。
(七)教師參加研習期間因故須中途離開者,應向主(承)辦學校請假。遲到、早
退請假時間均應扣除研習時數凡缺席超過研習時數三分之一者,不核給研習
時數。
(八)主(承)辦學校應於研習結束後翌日將遲到、早退、請假、缺席者名單先行
以電子郵件郵寄至 teach ( teach@mail.cyc.edu.tw )信箱,再由本府教育
處行文至所屬服務學校逕依差假管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八點
等相關規定切實辦理後,再報府核備。簽到(退)名冊留存一年備查。
(九)各校應將所辦理之研習做成紀錄、成果,以備本府教育處考核。
六、研習時數申請與核給:
(一)本府教育處主辦或學校自辦
1.92年 2 月 21 日府教學字第 0920027070 號函規定, 94 學年度起停止適用。
2.申請核發研習時數,外聘講師、跨校邀請之講(教)師、數校聯合辦理之區域策略聯盟、利用共同不排課時間之研習及校內週三進修,由各校校長依本作業要點規定逕行核給。
(二)開設研習學校依核定計畫篩選報名人員,列印簽到、簽退名冊,並辦理研習。再於研習結束後,依參加人員出席情形敷實核給研習時數。
(三)參加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辦理單位所舉辦之研習活動者,須經本府教育處審核同意後始得核發研習時數。
(四)參加第四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辦理單位所舉辦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活動者,如取得相關文號、研習條或研習認證章者,得併入計算研習時數。
(五)參加由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行政院研考會等機關所辦理之線上研習,每學年至多採計四十小時之研習時數。
七、研習證書換發:
(一)進修研習以小時為單位,研習時數累計達三十五小時者換發一週研習證書,由各校(園)逕行審核後,依本府規定日期造冊送府備查(另函通知)。
(二)自 94 學年度起,每學年度各校(園)皆應逕行審核每位教師之研習時數,
校(園)內教師如未達換發研習證書條件者,由各校(園)審核後,併上開
名冊申請保留繼續使用,當年度未提出申請保留者,視同放棄。
(三)學分、學位及研習時數採計自換發日起五年內有效。
八、研習之開設與管理:
(一)辦理單位應視研習計畫所設定之相關條件,如性質、類別、對象、人數等必要時須對報名者進行審核。研習開始後,得替代報名。但不得增刪其名單。
(二)每學年度每位國小教師至少應參加研習 80 小時;每位國中教師至少應參加研習 30 小時,各校並應於辦理換證前檢視校內教師進修情形,符合標準並達各校進修研習時數第一名者核予嘉獎一次,另本處將依各校進修情形,列為補助進修研習相關計畫經費優先對象,未符標準之教師請各校先行以電子郵件郵寄至 teach ( teach@mail.cyc.edu.tw )信箱,再由本府教育處行文至所屬服務學校列入鼓勵教師優先輔導進修之依據。
(三)學校與學術、社教或專業研究機構(如:出版社等)合辦之研習,應以教學
方法、教材設計、教具製作等與教學相關之主題,不宜藉機推銷。
 (四)本府教育處得組成無給職之「嘉義縣立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進修研習訪視小組」,不定期至各校抽訪核發研習時數情形。
九、研習類別:
(一)研習依規模分為全縣性、數校聯合及學校自辦三類。
(二)研習依進行方式分為以下三類:
1.講述類:以演講方式進行,含透過數位學習方式進行者。
2.技能類:以口頭解說輔以動作或操作示範,再由參加人員實際演練者。
3.活動類:不屬前二類方式。
(三)研習依內容分為以下二類:
1.課程與教學類:與學生在校學習課程內容及教師教學知能方法有關者。
2.教育行政與輔導類:其他與教育相關之行政及學生輔導工作有關者。
十、研習時數審核原則:
(一)講述類:以實際講述時間核給,一天至多七小時、半日至多三小時。
(二)技能類:以實際教授時間核給,一天至多七小時、半日至多三小時。
(三)活動類:以實際活動時間核給,一天至多七小時;半日至多三小時。
前項各款時間計算均不包含報到、開幕、休息、用餐、座談、車程時間在內。
第一項關於研習類別與研習時數審核原則例舉如附表。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嘉義縣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辦理國民中小學、縣立高中國中部及私立國民中小學比照本要點規定。
附表

研習類別
                       
   不核發研習時數項目
講述類
 
風水、理財、減肥等與教學無直接相關之研習。
技能類
體育活動(躲避球、桌球、游泳、新式健康操等)、藝術活動(書法繪畫直笛等)、資訊融入教學( Powerpoint Excel 、網頁製作等)
插花、交際舞或與教學無直接相關之研習。
活動類
一、戶外有專人解說導覽者:參觀特色學校或文教機構、鄉土考察、自然(田野)生態實查。
二、室內有專人導讀主持者:讀書會、工作坊(討論會)、體驗營、影片欣賞、教學經驗分享。
學校課程計畫研討、期末課程規劃及檢討、領域小組會議、測驗卷製作等教學準備工作。
課程與教學類
七大學習領域、重大議題。
 
教育行政與輔導類
中輟通報與輔導、特教通報與輔導、視力保健。
選務等非教育行政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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