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資格條件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進用之編制內人員,最近三年在本縣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薦報參加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
(一)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四)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執行職務,不畏艱難,甘冒險阻,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薦報參加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五年內曾依本要點、行政院或臺灣省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
(三)事蹟已逾獎勵年度者。但有特殊原因(如:事蹟跨越年度、事蹟效果有連續性等)者,不在此限。
歡迎同仁自薦或連署推薦人選,並於101年5月8日前備妥資料送人事室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