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薦名額:
(一)模範教師:每校1名,若無推薦人選視同放棄。
(二)師鐸獎:每校可推薦1名;校長得由本府教育處推薦或以自薦方式提出,但不佔學校名額。
二、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
1. 貫徹教育理念,教學認真負責,品行操守端正,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2. 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年資計算至101年7月31日止。
3. 未曾獲頒模範教師(特殊優良教師)者,得推薦參加本縣模範教師評選;曾獲頒模範教師(特殊優良教師)或已於教育界服務15年以上,且未曾獲得師鐸獎表揚者,得推薦參加師鐸獎評選。年資計算至101年7月31日止。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 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 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 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 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頒教育部或本府下列獎項之ㄧ者,得優先推薦:
1. 優秀教育人員。
2. 教育文化專業獎章。
3. 教學卓越獎。
4. 校長領導卓越獎。
5. 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
6. 優良特殊教育人員。
7. 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等。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 曾體罰學生。
2. 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 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 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 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 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 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