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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3b555 - 生教組 | 2015-04-10 | 點閱數: 519
主旨:轉知請學校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衛福部食藥署)發布資訊,立即清查並下架停售「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市之品項清單」問題產品,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4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35401 號函辦理。
二、據衛福部食藥署 104 年 3 月 24 日及 25 日發布有關「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查核說明之新聞稿,該署自 100 年 3 月 11 日福島核電廠核災事件後,已針對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 5 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本次聯合稽查共計查獲 294 件為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之產品,該署已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前述問題產品清單請至該署網站查詢)。
三、旨揭品項清單請至該署網站( 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 )/焦點新聞/更多新聞/最新新聞稿查詢。
四、學校應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且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確保學校師生健康。
五、請學校配合採取以下措施:
(一)全面清查及下架問題產品:請各校指派專人隨時依各級衛生單位公布查核結果,停止使用問題產製品,並依合約違約罰則辦理。
(二)落實自主管理機制:為確保問題產品不滲入校園,請學校依「學校衛生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檢查餐飲場所;並依本辦法第 4 條規定責由專人督導管理。
(三)供售食品應具合格標章: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依本辦法第 14 條規定,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無驗證標章者,應具有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製,或檢附一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來源或合格證明,以保障校園食品安全。
(四)請指派專人確認登錄食品資訊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教育部將於近期規劃食材登錄資訊抽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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