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除應切實遵照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外,本校補充規定如下:
一、本表所列旅費支給標準,自102年9月1日實施。
二、住宿費檢據者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學生參加遠地活動若由上級補助款支付差旅費,住宿費得比照「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檢據報支。
三、學校至目的地在30公里以內者,以出差半日為原則。
四、奉派縣外出差,欲搭乘高鐵當日往返者,應於差假單「備註」欄內敘明「搭乘(高鐵)」,檢據核銷。
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但駕駛公務車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如因業務需要,員工出差利用自用汽(機)車為交通工具,其交通費依上表所列金額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六、每月5日前提出申請, 10月份結算旅費實支金額,若遇經費不足,視財源另行調整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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