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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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防治規定

95年度嘉義縣立民和國民中學

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制實施要點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

   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

   ,均屬之。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獲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

   相關法令、 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報告之。

   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法條例、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三、性騷擾或性侵犯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嚴重時,會引起身

   心疾病,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或工作

   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弭此類事件發

   生。

 

四、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性侵犯等問題時,可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輔導室、教師會、家長會提出申請及求助,並依申訴者之意願,以正式

   申訴或非正式申訴方式提出。

 

五、接獲求助電話之處理人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談、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資訊諮詢等服務。

 

六、接獲申訴之處理人員應提供必要服務及相關資訊,包括了解事況、告知申

   訴者申訴處理方式。

 

七、協助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協調以解決問題。並依申訴者意願尋求第三者之協助(如專業諮商人員),本階段應於二星期內處理結束。

 

八、原則上每學期定期召開研討會,如有必要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九、本計劃經校長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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