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立民和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辦法

一、本校為培養學生遵守校規,尊重他人,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申評會或學生申評會),讓學生有一正常申訴管道,以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二、本申評會設有委員十人,校長為當然委員,訓導主任、輔導主任、訓育組長為行政人員代表,另教師四人,家長會代表三人,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本 申 評 會 委 員 名 單

 

   

       

召集人

陳義禮

校長

 

柯志明

行政人員代表(訓導主任)

 

林佳

行政人員代表(教務主任)

 

陳育恬

行政人員代表(輔導主任)

 

林純英

教師代表

 

吳翠屏

教師代表

 

許凱婷

教師代表

 

陳晨芳

輔導教師代表

 

黃健智

特教教師代表

 

林宏謙

家長代表(家長會長)

學生代表

林宜勳

學生代表

 

三、本校學生或其父母、監護人,認為學校對其所做之懲處,損及其個人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學生申訴案件處理原則,向學生申評會提出申訴。

四、本校學生獎懲行為通知書,應附記「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行為處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生申評會提出申訴」。

五、本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六、本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七、本申評會應有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評議決議。

八、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簽署,評議之過程、表決及其他個別意見,涉及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九、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本申評會之評議有與法令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應列舉具體理由,呈報校長,校長依行政裁量交付再議或核定行。

十、評議決定書及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一、二。

十一、本辦法陳 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

 

 

 

附件一:評議決定書

       

 

評議事件

姓名:

班級:

座號:

事件:

 

評議委員

 

 

 

 

備註:

 

評議結果

 

決議結果:

 

評議委員個別意見

 

 

 

附件二:申訴書

嘉義縣立民和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本籍及出生地

 

班級

 

座號

 

住址

 

聯絡電話

 

 壹、申訴事實及理由:

 

 

 

 貳、希望獲得之補救:

 

 

 

 參、檢附文件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