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立民和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辦法
一、本校為培養學生遵守校規,尊重他人,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申評會或學生申評會),讓學生有一正常申訴管道,以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二、本申評會設有委員十人,校長為當然委員,訓導主任、輔導主任、訓育組長為行政人員代表,另教師四人,家長會代表三人,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本 申 評 會 委 員 名 單
職 稱 |
姓 名 |
備 註 |
召集人 |
陳義禮 |
校長 |
委 員 |
柯志明 |
行政人員代表(訓導主任) |
委 員 |
林佳駖 |
行政人員代表(教務主任) |
委 員 |
陳育恬 |
行政人員代表(輔導主任) |
委 員 |
林純英 |
教師代表 |
委 員 |
吳翠屏 |
教師代表 |
委 員 |
許凱婷 |
教師代表 |
委 員 |
陳晨芳 |
輔導教師代表 |
委 員 |
黃健智 |
特教教師代表 |
委 員 |
林宏謙 |
家長代表(家長會長) |
學生代表 |
林宜勳 |
學生代表 |
三、本校學生或其父母、監護人,認為學校對其所做之懲處,損及其個人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學生申訴案件處理原則,向學生申評會提出申訴。
四、本校學生獎懲行為通知書,應附記「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行為處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生申評會提出申訴」。
五、本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六、本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七、本申評會應有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評議決議。
八、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簽署,評議之過程、表決及其他個別意見,涉及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九、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本申評會之評議有與法令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應列舉具體理由,呈報校長,校長依行政裁量交付再議或核定採行。
十、評議決定書及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一、二。
十一、本辦法陳 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
附件一:評議決定書
評 議 決 定 書
評議事件 |
姓名: 班級: 座號: |
事件: |
評議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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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評議結果 |
決議結果: |
評議委員個別意見 |
附件二:申訴書
嘉義縣立民和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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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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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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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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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籍及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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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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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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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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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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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訴事實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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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希望獲得之補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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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檢附文件及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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