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立民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壹、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依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之。
貳、本校之獎懲除依有關規定辦法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參、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1.年級之高低
2.身心之狀況
3.智商之差異
4.動機與目的
5.態度與手段
6.行為之影響
7.家庭之因素
8.平日之表現
9.初犯或累犯
10.行為後之表現
肆、學生獎勵與懲罰,分左列各項:
一、獎勵: 1.嘉勉。 2.嘉獎。 3.小功。 4.大功。 5.特別獎勵。
二、懲罰: 1.訓誡。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5.悔過書。
三、特別懲誡: 1.留校察看 2.交家長帶回管教 3.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伍、凡學生表現之優點,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應予口頭嘉勉。所表現之缺點,不合於警告以上之懲罰,應予口頭訓誡。
陸、合於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1.服裝儀容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2.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4.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5.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6.對同學合作互助者。
7.作業優良,足為同學模範者。
8.值週值日特別盡職者。
9.自動為公服者。
10.勸告同學向上者。
11.體育運動時表現運動道德優良者。
12.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13.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14.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15.在車船上讓坐於尊長、老弱、婦孺者。
16.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良。
17.服務學習滿五小時者。
18.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嘉獎者。
柒、合於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1.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成績優異,增進校譽。
2.行為誠正,表現校風有具體事蹟者。
3.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良者。
4.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5.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6.熱心愛國運動確有具體表現者。
7.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8.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者。
9.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0.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11.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12.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捌、合於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提供優良建議,並率先力行增進校譽。 2.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表現者。
3.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 4.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5.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6.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玖、合於下列行為一之者,予以特別獎勵:
1.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又合記大功。
2.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屬實者。
3.為善不欲人知,經被發現屬實者。
4.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5.有特殊優良表現,足為全校模範者。
6.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表現者。
7.揭發不法活動,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8.其他特殊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拾、合於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記警告:
1.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不知悔改者。
2.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3.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4.服裝儀容不潔,屢勸不聽者。
5.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催繳無效者。
6.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7.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不嚴肅者。
8.言行態度輕浮隨便,經糾正不聽者。
9.擔任值週值日不盡職者。
10.參加公共服務或團體活動怠惰者。
11.拾物不送招領而價值微簿者。
12.無正當理由而經常遲到者。
13.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14.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警告者。
拾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1.毆打同學者。
2.欺騙師長而情節輕微者。
3.故意破壞公物而情節輕微者。
4.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5.隨地吐痰、拋棄髒物情節重大者。
6.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7.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者。 8.拾物不送招領價值貴重者。
9.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10.奇裝異服,經告誡不聽者。
11.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12.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13.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14.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15.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拾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2.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3.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4.考試作弊者。
5.竊盜行為嚴重、勒索威脅者。 6.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7.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者。
8.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者。
9.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安全者。 10.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11.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12.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
拾參、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特別懲罰:
1.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2.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勸不聽者。
3.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4.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5.其他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罰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導師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留校察看或由家長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做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輔導。
2.留校察看期間或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在校內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警察機關辦理。
拾肆、凡大過以上之懲罰,提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校長核定後辦理。
拾伍、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輔導處加強輔導。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則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簽註意見提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經校長核定後公佈。
拾陸、學生之懲罰得依改過銷過辦法進行銷過,銷過後之懲罰不列入記錄。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經銷過之行為,於同一學年內再犯者,其前申請銷過作廢。
拾柒、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簽註具體事實;小過以下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以上之處分,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後,呈校長核定,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者。
2.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查時段後為:
警告:三週以上。
小過:五週以上。
大過:八週以上。餘見嘉義縣立民和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辦法及附則。
※前項申請於三年級下學期公佈之懲罰不適用。
拾捌、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計,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拾玖、學生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
貳拾、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