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立民和國中學生犯過銷過實施辦法
一、 主旨:學生犯過多屬一時衝動,盲從或缺乏考慮而造成,為使學生犯過後有較多的自新機會,特訂頒此辦法。
二、 辦法:
(一) 學生觸犯校規較嚴重者除通知家長外,並即予將違規事實張貼於公佈欄。
(二) 學生違規受處分,希望自新銷過,經導師同意後,向生活教育組長提出申請。
(三)申請銷過之同學應服下列各項勤務:
1.
勞動服務。
2.
環境清潔服務。
3.
文書處理。
4.
其他公差勤務。
(四)
服勤務時間:
¨ 自習課
¨ 班會
¨ 週會
¨ 聯課活動
¨ 早自習
¨ 午休
(五)
應服勤務時數:
1.
警告一支:2小時
2.
小過一次:6小時
3.
大過一次:12小時
(六) 服勤後應經勤務指派之師長核章
(七) 服勤務滿時數後,由申請銷過同學向導師報告並持銷過執行記錄向生活教育組長辦理銷過。
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由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