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度嘉義縣社區 3vs3 籃球賽 7/24-25
嘉義縣 104 年 3 對 3 社區籃球聯誼賽(鹿草、東石鄉鎮市層級)實施計畫
一、 宗旨:為提倡國民動態休閒活動培養國民終身運動習慣,以提昇國民生活
品質,特研訂本計畫。
二、 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嘉義縣政府
三、 承辦單位:嘉義縣更寮國小、嘉義縣體育會、嘉義縣籃球委員會
四、 協辦單位:和興國小、忠和國中、東石高中
五、 活動日期: 104 年 7 月 24 、 25 日(視報名隊伍而定)
六、 活動地點:東石高中、太保國中、水上國中、
七、 報名日期: 104 年 7 月 1 日起至 7 月 17 日止於本縣體育競賽系統開始報名http://cms.cyc.edu.tw/。報名表紙本請寄至本縣更寮國民小學(615 嘉義縣六腳鄉更寮村更寮 19 號,賴慶源主任收, 7 月 17 日截止,郵戳為憑),現場報名則於當日競賽場地開放直接報名參賽。
八、 競賽規程、組別、限制:
(一) 比賽開始時,球隊逾時 3 分鐘未到場或不足 3 人時,應判棄權。
(二) 每場比賽時間為 8 分鐘,若得分先達到 11 分者即為勝隊。
(三) 所有發球(不得超過 5 秒)須均由對方先觸球及雙足站於三分線後開始
比賽,發球時球必須傳出,不得直接投籃,否則喪失控球權。
(四) 比賽期間不可暫停。
(五) 抄截獲球或投籃不進,而由防守球員搶得籃板球時,均需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未回三分線外而攻進籃得分不算,並喪失控球權。
(六) 投籃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計五次以上時,進入加罰狀態,由對方進行罰球。
(七) 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記錄員以碼錶計時。
(八) 比賽時間終了時,若得分相同,則兩隊所有球員交替罰球,領先一球者為勝隊。
(九) 罰球情況應依據標準籃球規則,若罰球隊罰球不進而搶到籃板球,可立刻出手投籃。而若防守隊搶得籃板球,在攻籃前必須回到三分線。
(十) 除以上所述規則外,其餘均按國際籃協( FIBA )國際籃球規則規定執行之。
組別與資格限制:
項目 |
組別 |
資格/限制隊數 |
競賽日期 |
01 |
社會公開男子組 |
年滿 16 歲對籃球有興趣之社會男士自由組隊,限 48 隊,以報名先後次序綠取;現場開放 12 隊即時報名 |
7 月 25 日 競賽地點: 太保國中 |
02 |
社會公開女子組 |
年滿 16 歲對籃球有興趣之社會女士自由組隊,限 24 隊,以報名先後次序綠取;現場開放 12 隊即時報名 |
7 月 25 日 競賽地點: 水上國中 |
03 |
國中男子組 |
對籃球有興趣之國中男生 13-15 歲自由組隊,限 36 隊,以報名先後次序綠取;現場開放 12 隊即時報名 |
7 月 24 日 競賽地點: 太保國中 |
04 |
高中男子組 |
對籃球有興趣之高中男生 16-18 歲自由組隊,現場開放 12 隊即時報名 |
7 月 24 日 競賽地點: 東石高中 |
十、球類體驗活動辦理項目:
籃球體驗:為推廣球類活動本場選定籃球為推廣項目,現場安排於球場與高手挑戰,促進運動人口參與與體驗不同球類推動之樂趣。
十一、參加資格:
(一) 每隊報名限四人參加比賽,其中一人為隊長。
(二) 比賽中球員不得替補,若因故受傷則以兩人比賽到終場結束,剩一人
時則宣判沒收比賽,由對方隊伍獲勝。
(三) 參賽球員需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比賽中途若發現或懷疑對方球員資
格有問題時,可請求裁判進行身份查核,若確實違反規定,則取消參
賽資格,一經判定即終決,無任何上訴之規定。
(四) 參賽隊伍請於比賽時間前至比賽場地等候比賽。
十二、獎勵:設立冠軍、亞軍、季軍並頒發獎盃獎品,另設立多元獎項 (配合
球類體驗活動趣味競賽)。
十三、保險:所有參與人員(含工作人員、裁判、選手)於活動期間均投保意外
險參佰萬元。
※請參賽人員於報名表處填寫清楚個人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以免個人權益受損。(僅供保險用途)
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並報本府核定。
嘉義縣 104 年 3 對 3 社區籃球聯誼賽報名表
報名組別:□男生組 □女生組 隊名:
※每隊(含隊長)至多報名 4 人,每人限報名一隊,不得重複報名。
隊長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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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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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月日 |
就讀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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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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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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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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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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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月日 |
就讀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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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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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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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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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月日 |
就讀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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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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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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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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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月日 |
就讀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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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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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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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一經報名,不得更換名單;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全隊取消參賽資格,所有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比賽時請務必攜帶學生證或國民身份證以備查驗。
※活動運動傷害防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事宜,悉由承辦單位規劃辦理。
※參加人員應自行確認健康情況適合參與活動;若有因隱瞞而導致既有之疾病發生時,概由當事人自行負一切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