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95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輔導工作計畫辦理。
二、目的:(一)協助個案從小團體輔導互動中了解自我及培養解決問題之技能。
(二)促進個案適應學校生活及人際溝通技巧,提升輔導功效。
(三)增進輔導教師與個案間情感交流,整體推展輔導工作。
三、指導單位:(一)教育部
(二)教育中部辦公室
(三)嘉義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民和國中
五、實施日期:95年10月至12月。
六、實施地點:本校校區內。
七、實施方式:(一)共辦理乙團六至十二位學生。
(二)每次活動二節九十分鐘,共計五次。
八、參加對象:(一)行為偏差、學習低成就及人際關係不良之認輔個案。
(二)輔導相關教師。
九、經費:如附件。
十、本實施計畫函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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